遂自然资规函〔2024〕747号
******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铁路成都至营山段站前工程CDWZQ-5标段材料堆场及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居区横山镇荒草堰村(原擦耳岩村)五组,德公村三组、五组、十二组,双油房村(原桃子园村)六组、十三组,天马村七组、八组;中兴镇三圣庙村(原皂角桥村)三组,麻子滩水库;白马镇青峰村一组、二组,白果树村六组、十组,白塔村五组,毗庐寺村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组共有;常理镇双古井村六组、七组、双古井村(原石墙村)三、八组共有共计的3.1307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2.8443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耕地2.3375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2260公顷、未利用地0.0604公顷作为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铁路成都至营山段站前工程CDWZQ-5标段临时用地,用于材料堆场及施工便道。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你公司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提交给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上传系统进行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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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25日